嘉兴一女子拿起手机要1000元,说不给就扔进河里,律师解读

2023-12-24 15:22:27   编辑:小马
导读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嘉兴海宁村一名妇女捡起一部手机,向失主索要1000元,并威胁不给就扔进河里,引发网友热议。视频中,女方表示手机不是...
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嘉兴海宁村一名妇女捡起一部手机,向失主索要1000元,并威胁不给就扔进河里,引发网友热议。
 
视频中,女方表示手机不是自己偷的,主人会给手机值多少钱。视频发布者表示,该女子索要1000元,威胁将手机扔进河里而不给。一位在场的目击者告诉新京报记者,在调解过程中,业主向该女子提出了800元,但被拒绝了。最后业主在附近超市兑换了1000元现金给了上述女子,超市老板证实了此事。
 
女人的做法合理吗?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拾取者应当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根据《民法典》第314条,拾取遗失物的,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取者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相关部门。《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取者应当在遗失物交付给有关部门之前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人应当承担损失和损失的责任。
 
“拾取者应立即将失物归还给失主,否则应向失主承担民事责任。”赵良善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失主要求归还,拾取者拒绝归还。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起诉拾取者,要求归还。
 
“当然,当失主收到丢失物时,他有义务向拾取者支付保管丢失物的必要费用。”赵良善解释说,但如果拾取者要求的费用远远超过保管丢失物的必要费用,并威胁失主不支付利益费就不归还丢失物,就会演变成变相的敲诈勒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抢劫、抢劫、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的,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此,赵良善呼吁行善不要改变口味。帮助别人的人不应该得到回报,被帮助的人也应该对帮助别人做出“肯定”的回应。良好的社会风尚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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