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1-12 17:38:59   编辑:柳利进
导读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地方农村危房改造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第三条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平、客观。(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3)绩效评估和规范化管理。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资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部门投资。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分配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旧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省级有关部门申报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统筹考虑农村危房数量、农户数量、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资金状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条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危房贫困户,优先用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第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用于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的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修缮加固费用,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户的节能建材购置、节能技术使用、供暖方式改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费用。第四章绩效评价第十四条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评价。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监管机制。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对象的申请、鉴定、审查、审批意见和实际补贴水平实行公告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省级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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