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用途多元化 有利于楼市发展

2020-03-14 15:32:50
导读前后历经约3年时间,曾因各种原因两度推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工作,终于有了阶段性进展。据悉,2014年年底,住

前后历经约3年时间,曾因各种原因两度推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工作,终于有了阶段性进展。据悉,2014年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基本完成了《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并已形成修订草案稿。如无意外,这份修订草案稿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据报道,此次《条例》修订,对住房公积金用途方面的规定更加多元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或将进一步放宽,比如之前不同地方尝试的用于支付房租、装修款项,用于涉及个人重大民生支出的支付、异地缴存使用等。同时,修订草案稿中还可能将写入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向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长期建设贷款的有关内容。业内专家认为,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今年上半年如能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用途多元化的新政,将会利于房市稳定发展。

难用的公积金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作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其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职工互助购房”。因为,自1994年在全国推广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全国统一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2009年10月,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并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住建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允许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如今,试点城市已经由首批的28个增加到93个,截至2011年年底,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向50%的项目发放了贷款,其中重庆、哈尔滨、天津、大连、长春、昆明、无锡等城市已按计划实现全部放款。

然而,如今已经十几年过去,房价早已今非昔比、翻了几番,相当一部分购房者因为贷款数额巨大而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相关条例却再未得到修订。由于使用率低、对普通职工支持力度不够、低收入家庭用不上等问题,难以满足购房者的需求,为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公积金的公平使用,近几年在国家层面的缓慢推动下,部分城市已开始尝试放宽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以重大疾病、租房等缘由对公积金进行提取。如2013年9月起,三亚将住房公积金用途拓宽至交物业费、看病、交学费等。武汉市从2014年7月1日起,对个人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纳职工,准许其以一年一次的频率提取个人账户内全部或部分余额。广州、北京等地也纷纷表示除了购房外,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沉睡”的财富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互助型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改革旧的福利住房制度,推动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加快住房建设、扩大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过二十余年的不断发展,该制度在实践中得以不断完善与发展,缺点被不断克服,但不得不正视的是,其中弊病仍然存在。多年来,公众对公积金“提取难”、“范围窄”、“门槛高”、“收益低”的质疑声越来越多,公积金“交钱容易取钱难”是不少公众反映的共性问题,甚至有人提出住房公积金具有“劫贫济富”的嫌疑,造成了很多不公平。同时,公积金提取范围过窄,部分城市明文规定的“租房可以提取”实际操作起来是一纸空文,而户籍地、就业地的限制,也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门槛相对较高。曾经给不少人带来实惠的公积金,如今却饱受诟病。

据分析,住房公积金制度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在于数额巨大的住房公积金,由于购房能力、地域限制等提取困难,大部分都成为了“沉睡”的财富,造成了“资源浪费”。按照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渠道有三个: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国债,其中,主渠道是公积金贷款。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并不会用于公积金缴纳者身上;另一方面,大部分无法提取的公积金只能获得较低的存款利率,很难跑赢通货膨胀的速度,在物价飞涨的同时,这些数额巨大的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功能略显不足。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末,全国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1.07亿人,缴存总额7.03万亿元,职工提取总额3.49万亿元,缴存余额3.54万亿元。目前,我国282个设区城市中,有49个城市的公积金利用率超过85%,107个城市超过75%,剩下126个城市约在50%至75%之间。也就是说,我国近一半的设区城市公积金使用率没有达到银行存贷比。当然,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也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如我国35个大中城市的住房消费资金需求占过去一年住房消费额的30%,而资金供应分布在各个城市,所以资金的归集速度跟不上贷款速度,造成了这些城市公积金贷款“钱紧”、“钱荒”。而另一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此外,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强制性,导致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标准都各不相同。这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体制内公职人员及国企员工获得工资外福利并得以合理避税的工具,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一,导致职工总收入的差距越拉越大。

与此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采取“房委会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运行方式,导致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者并无监督权,而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导致公积金管理存在混乱,时有挪用等现象出现;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非独立的金融机构,并不具备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风险。

灵活使用是大势所趋

基于上述多种原因,2014年10月,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包括连缴6个月就能申请贷款,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也可申请贷款等。同时,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并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此外,提出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适当提高首套房贷款额度,以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和发放率。目前,已经有包括北京、长春、杭州等40余个城市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这为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订,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性要求,使原来的分歧被部分搁置,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共识。2014年,住建部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列为当年主要工作之一,但这次没有再明确时间表,仅称“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至2014年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稿最终确定。

从大的改革方向上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和应用必须要进行调整,并将其转变为针对特殊人群的保障制度。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针对真正有购房需求的人群而设,而不是不考虑需求将所有人群都包括进去,要求强制参加,应该使得人们能够自由参加、自由进出。考虑到制度层面大幅度的改革在短期内实现存在难度,如果大的制度不变,那么在公积金使用上应该更加方便,提取应该更加灵活,在保持住房公积金的原有结构不变的基础上,扩大其使用覆盖范围,提高提取效率。如果没有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在不动用的情况下对于普遍缴纳人群来说就相当于银行存款,在这种情况下,限制使用和提取是不合理的。

所以,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缴纳人在其他方面有需要的话,也可以适当放宽限制,让有需要的人能够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例如放宽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包括车贷、疾病、入学等方面,打破住房公积金原有的范围。此外,最关键的一点是住房公积金应该能够真正帮助解决有住房需求人群的资金需要,因此所有和住房有关联的需求,都应该进行灵活处理,包括租房提取和异地提取等民众议论最多也最关注的问题,应当予以规划、妥善解决。因为,住房公积金设立的本质在于解决住房需求,租房也是住房需求的一种,也是应该允许提取的,而只有城市数量增多、地域限制逐步放开,公积金异地购房的需求才能得到真正释放。

总之,住房公积金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但重点始终在于社会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要更加注重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人群,改革使用机制,丰富缴存职工的住房保障形式,强化管理服务,加强资金运作,提高使用效率,归根结底,要定位明确,更加高效、便捷地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既能“锦上添花”,又能“雪中送炭”,真正实现其互助保障、全民普惠的作用。只有如此,住房公积金才能受惠于人,在稳定房市健康发展的同时,为新常态下的我国经济稳中有进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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