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宅基地有规定使用面积 农村将对宅基地进行这些改革

2021-12-19 13:33:01   编辑:盛志婵
导读随着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不断改革,浙江省海宁市也迎来了农村宅基地改革。此次改革将重点处理使用面积和认证不均衡的问题,也有明确的表述。

随着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不断改革,浙江省海宁市也迎来了农村宅基地改革。此次改革将重点处理使用面积和认证不均衡的问题,也有明确的表述。如果你在农村有房子,一定要仔细看!这关系到你以后买房的合法性,关系到你能否拿到证书!

一、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的要求,抓紧抓好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处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登记土地权属。依法应当拆除的,坚决拆除,不留死角。

在处理好农村住房历史问题的基础上,要按照以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

关键点:这部分所有权没有确定。

文件规定,超过宅基地使用权确定范围的建筑面积,不得确定房屋所有权。

1982年以前建造房屋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扩建或改建。在依据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根据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

从1982年到1993年建造房屋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1993年11月1日后无变化。在依据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宅基地使用权确定范围的,不确定房屋所有权。

从1993年到2014年建造房屋

从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号实施到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号(浙政办发〔2014〕46号)颁布,如果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或者超出批准面积建房,在依据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应当办理村庄规划审批手续超出经批准的村镇规划建筑面积和超出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建筑面积,不得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未办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审批手续的,在办理完村庄和集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014年后建造房屋

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发布后,对违反城镇规划非法占用宅基地或建房的农民,将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二,未来的住房超级面积。

对违规占用宅基地或违反城镇规划建房的农民,要按照“三改一拆”相关政策进行拆除,坚决拆除。

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办理(处罚),再补办,同时补办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无法拆除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可以临时保留违法占用、超建的宅基地和房屋,超占、超建部分将在今后拆除重建时拆除。

登记房产时能区分所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中注明所占位置和面积;如果过度占用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猜你喜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