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商不是卖方应支付商品及服务税(GST)AAR规定

2020-08-14 14:14:22
导读根据卡纳塔克邦预先裁定管理局(AAR)的说法,出售土地不征收商品和服务税,但如果有人开发和出售包裹,则土地属于GST范围。总部位于班加罗尔

根据卡纳塔克邦预先裁定管理局(AAR)的说法,出售土地不征收商品和服务税,但如果有人开发和出售包裹,则土地属于GST范围。

总部位于班加罗尔的Maarq Spaces Private Ltd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了一项联合开发协议(JDA),以将一块土地开发为住宅布局,同时提供规格和便利设施。对价是基于收益分享的基础,土地所有者的比例为75%,开发商公司的比例为25%。开发成本将由Maarq Spaces承担。

公司向AAR提出了两个问题:根据GST,土地的开发和销售是否会征税?如果是,那么就应税价值而言,规则31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确定土地价值和服务供应?

CGST规则第31条规定了用于确定商品或服务或两者的供应价值的剩余方法。

AAR说,申请人可能在“销售”活动中起作用,但他不能声称自己是“卖方”。它说,没有土地所有权的任何人都不能被视为卖方。这样的人可能在销售活动中起作用,但他不能声称自己是卖方。

它说,该公司对这些地块无权,只有权获得因出售该地块而获得的款项的25%作为其发展成本。它观察到,申请人公司从事土地开发,还修建道路,铺设卫生管道和排水沟等,并将土地分为场地和便利设施,因此,进行的核心能力和活动是土地开发而不是土地出售。

AAR提到该协议的相关条款,认为申请人没有获得任何财产权利,以使他们有资格以所有者的身份被视为财产的卖方,并且土地所有者已委托申请人开发该财产。按照批准降落。

因此,AAR认为,申请人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联合开发协议》所设想的活动属于服务提供,应根据GST征税,同时拒绝申请人关于其主要从事土地出售的请求,而后者不承担责任。征税。

尽管AAR的裁决仅适用于申请人和司法人员,但在类似情况下可用于说服。AAR通过就拟由评估对象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提供做出预先决定来帮助纳税人。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哈普雷特·辛格(Harpreet Singh)称这项裁决很有趣,称其区分了土地开发和土地出让。

通常,土地的开发和出售是由同一人共同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复合供应的概念可能会发挥作用,而土地的出售是主要供应,则可以免除全部代价。

“有了这项裁定和最近的其他裁定,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工作范围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税务机关经常依靠协议中的相关范围条款来确定每种情况下的应纳税额,”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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